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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7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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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防火墙”


“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是老百姓对少数司法过程的形象描述,也是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形成的尴尬局面。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构筑起“权”“法”之间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努力构建良好的司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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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亟待“猛药去疴”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强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禁止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干预或插手现象,使得司法环境有所改观。


然而,当前仍有少数领导干部为了地方、部门甚至个人私利干预或变相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请托说情、接递条子、打招呼、递材料或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二是有的领导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组织名义、以公函的形式,甚至以开协调会、听汇报等冠冕堂皇的形式超越职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倾向性的处理意见和要求,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干预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处理;三是随着国家对干预司法现象打击力度的加大,各种干预行为变得越来越隐秘,其往往不再以领导干部个人或组织的名义直接干预或插手司法,而是授意关系密切的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进行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


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干预,都违反了宪法法律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规定,破坏了国家法制的实施和统一。这些行为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而且败坏*和*府形象,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众所周知,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若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依照法律对事情的是非曲直进行独立判断的活动,是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它需要一个相对不受干扰的空间。对于上述各种影响司法公正的痼疾,到该下猛药的时候了。


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组合拳”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究制度。任何**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纪*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这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强有力回应,也是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维护司法权威提出的新要求。


2015年1月召开的中央*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追究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凡对司法活动打招呼的,都要进行记录,造成后果的要倒查。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究规定》,并于3月18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列举了干预司法活动的各种典型违法行为,拓宽了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范围,将各级**机关、人大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机关甚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都纳入其中,从而防范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建立了三项相互衔接、前后呼应的制度:一是记录制度。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或利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的,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这样,当案件出现问题时,能够通过记录进行倒查。二是通报制度,由*委*法委“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且“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给干预司法者敲响警钟。三是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行为进行追责,由纪检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对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也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此外,该《规定》还要求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作为评价考核干部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3月30日,中央*法委又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追究规定》,专门针对司法机关领导及内部人员干预办案问题作了规定。


把落实新规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彻底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关键在于把好的制度执行到位、落到实处,让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出来。当前,要着眼于制度执行各环节、各方面,把落实新规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


一是严格执行司法记录制度。无论是*法委的公布行为还是纪检机关的追责行为,最基础、最关键的工作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记录情况。虽然上述两办规定和*法委规定都对司法人员的记录行为提供了组织和法律上的保障以及的要求,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司法人员敢不敢记录和会不会记录的问题。特别是作为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干预或插手方式更加隐晦,难以留下干预的痕迹,司法人员难以判断、认定和取证,难以记录在案。特别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该司法人员的晋升、待遇和发展,容易导致司法人员不敢记录。从前几年已试点的地方来看,除非发生了冤假错案,否则司法人员记录多流于形式。当前,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要实实在在地拿出一套可操作性的办法,将司法记录制度做得扎实,为通报制度、追责制度的实行打下基础。


二是加大对违反者的处罚力度。一项制度是否能执行到位,对违反者的处罚力度至关重要。从现行两办规定和*法委规定中的条款来看,领导干预或插手时,只有“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才给予纪律处分,这里不仅难以对“后果”进行计算与衡量,难以量化“恶劣”与否,而且,对那些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缺乏必要追究,这将会使少数干预者心存侥幸,对违反者的追责显然过轻。因此,应通过完善制度,加大对违反者的追责力度。一经发现,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应承担不利后果,形成对违反者严惩的态势。目前,应当抓几个典型例子作为样本,并进行警示宣传教育,警示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少数领导干部,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目前,无论是司法机关的记录、*法委的通报还是纪检机关的追究,都仅限于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对接。久之,易造成国家机关间的相互维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没有社会参与监督的制度难以保证长久实施。为此,必须考虑设计让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监督的机制。可以建立举报制度,尤其是要允许案件当事人举报;要发挥律师在司法记录中的作用;对此类案件,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而不应仅限于内部通报等。


(作者单位: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河海大学法学院)


: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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