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一把手文化”让陈同海独“霸”一方
据说,陈同海是个强势的领导人,在中石化内部是人见人怕的“霸王”。陈同海的“霸”不仅表现在企业经营中的独断专行,例如,与一家公司只谈了40分钟,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对上海F1赛赞助8亿元,根本无须董事会讨论;也体现在其职务消费上。陈每月公款花费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当监察部等找他谈话时,他竟然回应:“每月交际一两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总结陈案的教训时认为,第一条就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特别是像中石化集团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董事会的制约,传统的“一把手”决策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强势而有决断本来是一个“一把手”的优势,但正如李荣融所言,在一个公司治理并不完善的环境下,如果再没有外部的监督和制约,那么这种优势就会变成陈同海式的“霸气”。这样的领导人,若把一个大企业交给他,那么腐败起来肯定也将是“非同一般”。陈同海的“悲剧”就在于,在一个有着深厚“一把手”文化的环境里,“一把手”的专断必然会破坏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制约名存实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企业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与协调。但由于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企业领导人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和*委书记基本是由行*任命,而且往往为了实现企业的决策效力,很多企业都是两权合一(董事长兼*委书记)或三权归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委书记一肩挑),让“一把手”大权独揽。所以,要遏止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的腐败,必须健全和完善国企高管权力监督体系,而只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公司化的治理结构,确保分权制衡机制的运行,才能做到这一点。从现实上看,我们短时期内还无法做到废除行*任命国企领导人的做法,因此只能寄望于任命领导人时实行更严格的考察。同时,加强国资委作为国企的主管部门和出资人对国企高管的监督和管理,如对重大决策、项目、人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等。此外,在完善国企治理结构方面,目前的一个重点可落在外部董事制度的建立上。在董事会中引入超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以促进决策机构内部制约,国资委可向董事会授予股东的部分权力,包括重大投融资决策权、经理人员选聘、考核和薪酬决定等权力,实现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制约。一再发生的国企腐败案告诉我们,必须对国企高管特别是“一把手”要有强硬的反腐措施。最近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就是加强反腐的一个有力信号。“规定”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只有使国企领导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国企腐败才可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