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石性胆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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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8 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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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损伤胆管承担主要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是急性结石性胆囊炎的首选治疗方法,一个受过良好训练且经验丰富的普外科医师能出色的完成该手术,但是胆管(胆囊除外,下同)损伤仍旧是该术最常见的并发症,且最主要原因是由于医方经验不足或者过于自信所致,医方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9月25日,张甲以“反复右上腹胀痛伴背部酸痛.5年余”医院。查体:腹平软,肝脾肋下未触及,墨菲氏征阳性。超声诊断意见:脂肪肝、胆囊结石、胆囊壁欠光滑。初步诊断:胆囊结石、胆囊炎。年9月26医院为其行腹腔镜胆囊切除中转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术后诊断:慢性结石性胆囊炎、mirizz综合症,术后给予补液、抗炎等治疗,年0月3日张甲出院。

年0月24日张甲以“胆囊切除术后胆汁漏28天”医院,诊断:胆囊切除术后胆汁漏,给予抗炎、补液等治疗,年月5日出院。

此后,张甲因“胆道术后胆汁漏,梗阻性*疸,十二指肠内瘘”,分别于年6月3日行胆道镜探查术,年8月2日行肝门胆管成形、胆肠Roux-en-Y吻合术治疗,及此后的多次就医。

张甲于年月8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医方诊断胆囊结石,胆囊炎正确,具备腹腔镜手术指征,医方已履行书面告知义务。2、术中所见胆囊大小与术前超声不一致属于临床常见现象,可能与测量方法、胆囊自身收缩、测量时间不同等因素有关。3、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肝总管损伤;损伤后未行胆肠吻合术,而行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术中出现肝总管损伤,更改术式,医方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术前患者无胆管炎、梗阻性*疸等症状,超声及CT未见明显胆管狭窄或扩张,医方术后仅依据术中所见“该肝总管处狭窄、僵硬”,诊断Mirizzi综合征依据不充分。4、患者现后果与医方医疗过失存在因果关系,患者长期慢性炎症、局部粘连、解剖关系改变,一定程度上增加手术操作难度。综上所述,医院医疗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医疗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应承担70%赔偿责任。

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腹腔镜手术技术的进步、器械的改进,使腹腔镜下胆囊、阑尾手术得到了广泛普及。但是鉴于患者的个体病情和解剖差异,并不是任何急性结石性胆囊炎都适合腹腔镜手术,而医务人员在挑战欲望的支配下显得过于自信,即便经验不足也期望尝试,故虽然不断减少但总是存在胆管损伤的案例。

虽然胆管损伤是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最常见的并发症,但本律师认为医方不能据此免责,因为现今该手术技术非常成熟,对于一个合格的外科医师来说施行该手术不应当损伤胆管,若由于患者病情或者解剖因素等原因无法在腹腔镜下成功切除胆囊应当及时中转开腹,而不应致患者安全于不顾冒险侥幸继续手术。个案中,患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优于治疗有效性的原则要求。

当然,医学的进步需要不断的突破,即便在普及的过程中也需要无数普通的挑战,成功则全社会获益,但失败不应由患者独自承担后果,现阶段由医方承担法律责任由法律基础,任何科学技术进步普及皆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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