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石性胆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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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2/9 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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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是不是过度治疗,这一点不会被追责,但是如果是治疗不足,就会被判赔偿。来源:医脉通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肺炎病人每天一个床头胸片,三五天一个胸部CT,过度吗?

案件回顾

患者男性,36岁,因“间断腹痛,加重1天”医院急诊科就诊,后于急诊留观输液治疗,治疗3天后出留观室,入住急诊科住院病房治疗。

入院诊断:脓*症,急性胆管炎,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急性肝功能损伤,低蛋白血症,右肺炎,脂肪肝。

入院第5天出现高热,无明显咳嗽、咳痰及呼吸困难,临床治疗效果不佳。

入院后第7天病情进一步加重,转入ICU病房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从首诊至死亡共计10天。

患者尸检报告病理诊断:

1.重症肺炎;

2.ARDS;

3.脓*症(结合临床);

4.动脉粥样硬化症,累及主动脉及冠状动脉,以右冠状动脉病变为重,致冠状动脉管腔狭窄达30%~40%;

5.胸腔积液,左侧ml,右侧ml;

6.心包积液ml;

7.肝细胞脂肪变性;

8.脾小动脉玻璃样变性;

9.胆囊结石;

10.淋巴结反应性增生;

11.各脏器淤血水肿。

结论:重症肺炎患者,合并ARDS,致呼吸衰竭死亡。

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及鉴别诊断,严重延误了疾病的诊断、治疗,使患者错过关键的治疗时机。遂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

医方认为,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给予了患者积极抗炎治疗,根据病情完善检查,并根据病情收入监护病房治疗。患者死亡为个人病情发展导致,与诊疗行为无关。

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指出:

1.患者入院前4个月有间断突发剑下持续性胀痛病史,外院腹部超声示胆囊大,胆囊多发结石,肝内胆管、胆总管扩张,入院查体中上腹压痛,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百分比、CRP19mg/L、转氨酶轻度升高,心肌标志物正常,腹部盆腔CT及MRCP提示胆囊结石,胆囊炎可能,胆总管稍宽。结合病史与辅助检查,医方考虑“胆囊炎、胆管炎”诊断明确,给予禁食水、抗炎、抑酸、保肝、补液、营养支持等治疗符合常规。经治疗后,患者腹痛症状缓解。

2.患者急诊首诊时,腹部CT提示右中下肺炎性病变可能,但未积极给予胸部影像学等检查,存在不足。但患者在发热前,体温基本正常,无呼吸道症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方对患者肺部病变的重视程度,同时该期间医方针对胆道感染,给予头孢唑肟钠抗炎治疗,该抗生素在临床上也常用于治疗肺炎。

3.患者出现发热症状,血液感染指标再次升高,医方给予血培养检查,物理降温,并在发热2天后改用泰能治疗,病情加重后复查胸部CT,转入重症监护室。但医方复查胸部CT时,患者病情已明显进展,医方未在病情变化时及时完善胸部影像学检查,也未及时调整治疗措施,存在不足,视为过失。

4.患者多年白癜风病史,并且有变异性哮喘等病变,体型肥胖,不利于其呼吸、循环功能,考虑与感染迅速进展有一定关联性。并且从患者病情演变可以看出,前期临床症状存在一定不典型性或隐蔽性,后期进展迅速,存在临床判断及治疗难度,患者最终死亡考虑主要为自身疾病进展所致。

最终结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不除外对其临床治疗效果有一定的影响,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10%的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16万余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急诊风险高,多检查、强治疗永远不过分!

感染性疾病在急诊科真算是一种常见病,感染可能是累及单个器官或系统的,也可能是累及多个系统的。局部的感染可能会很快扩展全身,甚至进展为脓*症,威胁生命。为什么“脓*症”总是发生在急诊科?可能是因为病情重、进展快的患者都会积极地去看急诊。

对于这个病例,老刘说说自己的看法,不一定准确,仅代表个人观点。

先来说说患者的死因以及诊断。根据病程记录、尸检报告以及鉴定中心专家的推断,患者死于重症肺炎、脓*症、呼吸衰竭,没有异议。尸检报告上没有提到胆囊炎、胆管炎,只是胆囊结石。医方在患者入院时已经诊断了右肺炎,并不存在漏诊及误诊的情况。

对于患者的治疗,医方给予了广谱抗生素,在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后也给予了退热、化痰、平喘的药物。事实上,针对肺炎进行了治疗,并不存在未治疗的情况。在患者病情加重后,也将抗生素升级为泰能。从整个治疗上看,治疗不违反原则,处理也算是妥当的,根据病情收入了病房、监护室,处理也算是到位的。

对于医方的过错,鉴定专家提出的医方过错主要有两点:

1.没有在腹部CT发现肺炎后完善胸片或CT,病情变化(出现高热)后也没有“立即”完善胸片或CT;

2.患者在病情变化(出现高热)2天后,才升级抗生素,调整治疗“不及时”。

这些鉴定意见可以带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1.辅助检查一定要完善。什么算是完善?无上限!需要注意的是,入院常规检查一定要做,例如血尿便常规、血生化、胸片、腹部超声、心肌标志物、血气、感染指标、心电图等,可能会异常。结果异常时,必要时复查,二次确认结果,比如血小板明显减低。

2.病情变化时,一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比如该病例怀疑有胆囊炎症和肺部炎症,那么出现发热后,感染指标、影像学检查一定要跟上。在时限上,要“立即”,才能体现出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

3.病情变化后,在“立即”完善相关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要尽快修改治疗方案。并且,应该在病程记录中对病情变化进行分析,补充诊断,描述治疗方案调整及理由。如果不调整治疗,也要给出不调整的理由。

4.病情变化检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与家属沟通,特别是要重复检查、调整治疗方案时,应知情同意。判断预后一定不良时,更加应该及时告知,让家属有心理准备。

5.急诊接触到的急危重症患者,治疗原则多为降阶梯治疗,治疗方案要强!强!强!原因就是,不会被判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至于是不是过度治疗,这一点不会被追责,但是如果是治疗不足,就会被判赔偿。

有的时候,感觉频繁的胸片、CT检查,辐射量挺大的,而且炎症并非变化很迅速。即使炎症有进展或好转,治疗原则经常是不变的,用药也并非主要根据影像学检查结果。所以,并非需要经常性地进行影像学检查。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每一次检查就成了评价诊疗行为的证据。用这样的方式来“客观”评价诊疗行为,真的是合适的吗?

有个成语“过犹不及”,很显然不适用于目前的临床诊疗,特别是不适于预后较差的患者。每天诊察每一个患者时,都需要端正心态,冷静地思考一下,检查都完善了吗?真的够完善吗?检查结果回报需要更改治疗吗?与患方沟通到位了吗?病程记录详尽了吗?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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